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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资格的行使与限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9 11:10)    点击:253

  诉讼代理资格的行使与限制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一些公民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诉讼代理,甚至还有公开申请注册“某法律咨询服务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故对公民代理应当从严审查。

  根据《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该条是针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假冒律师执业;二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上述条款就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或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因此,个体工商户要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司法部《关于能否设立老百姓法律服务中心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无论是以行政许可方式设立或者是通过工商登记方式或自行开办的方式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现均无法律依据。”据此,个体工商户无法律依据从事法律法规咨询、接受委托等法律服务业务。

  故而,只有律师是专门从事诉讼代理服务的特定执业人员,除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员代理诉讼都不应该是一种执业行为,除律师外,其他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活动,但不能以诉讼代理为业。《民事诉讼法》对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除特定人员外,其他公民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需经人民法院许可,而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或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无权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目前,有公民曾要求法院允许其以公民个人身份从事诉讼代理,因未获准许而到处投诉信访,形成不安定因素。对此如果法院一味准许,公民个人为不特定的对象提供诉讼代理将成为一项常业,这是不为法律所支持的。因此,是否允许公民以个人身份进行诉讼代理,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处理,而不能先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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